宋城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综合执法余杭区查处首例农村环境卫生类 [复制链接]

1#

近日,余杭区综合行*执法局查处一起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堆放废弃物、废旧物品案。此案为区划调整以来,余杭区查处的首例农村环境卫生类处罚案件。

案件直击

最近,余杭区综合行*执法局执法队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人在良渚街道南庄兜东苑北门杭州绕城高速桥洞下倾倒生活垃圾。

现场,执法队员发现了碎冰块、废弃塑料包装袋等生活垃圾。原来,当事人经常从附近冷库清运生活垃圾,有时候为了图方便,就会在高速桥洞附近的农村区域偷偷倾倒。

执法队员当场开具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执法队员再次巡查此地时,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疑惑:该处为农村区域,且之前也在此地进行堆放,并未被执法部门处罚。

执法人员耐心向当事人解释道:“该处土地位于农村区域,属于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外场地,在《浙江省综合行*执法事项统一目录》规定的行*处罚事项划转之前,该行为确实不属于综合行*执法部门管辖。但自年10月1日起,该项处罚事项划转到综合行*执法部门。所以在这个地方堆放废品涉嫌违反《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行*执法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最终,经过执法队员的讲解,当事人表示愿意配合执法。目前,针对当事人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堆放废弃物、废旧物品的行为,已予以立案,处以人民币元的行*处罚。

法律链接

年10月1日起,综合行*执法部门开始履行全省综合行*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中的多项综合行*执法事项的行*处罚权。上述案件中余杭区综合行*执法局查处的当事人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堆放废弃物、废旧物品案为农村环境卫生类处罚事项。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第三十九条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违反相关规定,将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向农村倾倒、堆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处罚。

随着城市建设不断推进,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强,城市环境得到有效提升,但是城区周边的农村作为美丽余杭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农村环境卫生也是美丽余杭建设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美化城乡环境,营造干净有序整洁的美丽家园,余杭区继续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理念,坚决打赢农村环境卫生攻坚战。

余杭区综合行*执法局提醒大家,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

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为

与美丽余杭建设格格不入。

“美丽余杭、文明圣地”

需要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

共同提升文明程度,

共创一个美丽的生活环境。

推荐阅读

排污可不能这样……不让罚你没商量

09-27特稿

自家土地能倒渣土吗?余杭*湖这个案子告诉你……

08-23特稿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